居民委员会是什么样的组织?
近年来,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成效明显,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独特作用。
近日,安岳法院民二庭法官受邀以“以《民法典》指引基层社会治理”为题作主题宣讲暨《民法典》专题知识讲座。
讲座上,法官结合多年司法实务经验,详细解读了《民法典》重大意义、亮点与创新等,其中,重点讲解了“居民委员会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等内容。
法官说
“《民法典》中有十余个条文直接对居民委员会作出规定,除涉及监护、法人资格外,还涉及指导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委会的选举、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通知等,这里为大家介绍其中几条。”
法典说法
01
法人资格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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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资格问题。”
02
指导协助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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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在设立业主大会中可给予指导、协助,其原因在于,居民委员会在基层治理体系中扮演着无可回避的重要角色,业主委员会在成立后,往往也需要定期与居民委员会保持沟通与协调,来保障有效运作。”
03
通知义务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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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保留了原《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法理上讲,这种通知是一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