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办理程序
(一)划拨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十五天内,办理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件一套。
(2)建设用地红线图一份。
经审核不同意的,将发放注明详细原因的退件通知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