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钱不还失主算违法吗(捡到东西索要报酬违法?不归还失主还构成犯罪?)
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国人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拾金不昧、义务返还在大多数人的眼里似乎成了拾得物品的人理所当然应尽的义务……不知道您是否还记得宁波大妈摔手机事件?
【案情简介】
浙江宁波一姑娘张小花(化名)手机丢失后被王大妈捡到,张小花很幸运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拾得手机的王大妈。张小花带着刚买的礼品和500元现金作为酬金答谢王大妈,谁知王大妈觉得张小花给付的报酬太少,要求张小花支付2000元才愿意归还其手机。两人协商无果后张小花选择了报警,王大妈一时气不过将张小花的手机狠狠的摔在了地上……该事件在网络不断发酵,引发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
那么。捡到东向西是否可以向他人索要报酬呢?对方拒绝支付报酬,捡到东西的人拒绝返还是否又构成不当得利,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呢?
一、捡到东西能否索要报酬?
以本案为例,如失主张小花在手机丢失后发布了悬赏广告,通过微信朋友圈或者张贴悬赏广告等公开的形式明确表示,有拾得手机或提供线索者可获得多少钱报酬的广告,王大妈知晓后,有权请求失主张小花支付广告上承诺给付的金额,张小花也有履行给付相应报酬的义务。
如失主拒绝支付报酬,拾得人王大妈可应得的报酬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拾得人王大妈如果应保存遗失物手机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打车送手机费张小花时产生的打车费,或者工作日请假送手机给张小花产生误工费等,王大妈均可以就其产生的必要费用,请求张小花支付。
二、索要报酬是否构成违法
如失主张小花在手机丢失后并没有发布悬赏广告类寻找手机的信息,王大妈在拾得手机后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且无权请求张小花支付除保管手机产生的必要费用以外的报酬。否则,如拾得者王大妈在明知手机是他人遗失物的情况下,以不归还手机给失主为要挟向张小花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若遗失物价值或索要报酬的金额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若不符合,则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对方不支付报酬不归,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返还权利人,即失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就如本案中王大妈在拾得手机后,无论张小花是否发布悬赏广告、承诺给付报酬,王大妈都应当将手机返还张小花。
在张小花没有发布悬赏广告的情况下,王大妈因张小花拒绝支付报酬侵占遗失物手机的,则构成不当得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大妈还因拒绝返还,失去请求张小花支付保管遗失物等产生的必要费用,更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注:不当得利是指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四、拒不返还并且摔碎手机是否需要赔偿?
拾得人故意摔坏他人手机,金额较大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当然需要赔偿,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需要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民事赔偿了。
以上就是拾得遗失物后能否要求失主支付报酬及拒不返还的相关内容,虽说法律无情人有情,但我们还是选择将拾金不昧当作一种传统美德,而不是法律上应尽的义务来看待,毕竟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